台灣特有神祇『地基主』暨北高雄開發史第二編農曆三月節,七月半、冬至,家家戶戶都在拜「地基主」,大家對這個沒有廟宇的「地基主」又瞭解多少。全國走透透,我只有在阿里山的奮起湖火車站邊土地公廟,看到比土地公廟小一號的「地基主」廟,而由廟的結構看,它比「土地公」廟還古老。訪問附近地方耆老稱,日治時代,他們的祖先由平地上來建阿里山鐵路,在奮起湖小盆地建工寮,但搬入居住後,居民老是住得不安寧,可謂雞犬不寧;工程不但不順利,而且經常發生意外事故。
其中有一人還說他夢到有一穿民間土著衣服的人,告訴他,您們居住我的土地,竟然不尊重我,你們就有苦頭吃。經大家共同斷夢,一致認為那就是「地基主」託夢。加上起造工寮時挖得一塊靈石,常於黃昏、清晨有瑞光出現;於是經眾人共議將靈石刻了「地基主」三字,並慎重依禮「安座」,居民每天進出工地就予拜拜。此後,工程順利,居家平安。鐵路通車後,工人被日本政府留下維護鐵路,兼開墾附近山野林地增加收入,加上平地上來做生意的人口增加,於是村民又出資蓋了一間日本政府能容忍的土地公廟,因為大家認為「土地公」神格比較高,又是生意人的財神爺,也因此「土地公」廟修得比較漂亮,「地基主」則一直維持原貌,看起來有如陪襯。
您知道「地基主」是何方神聖,拜「地基主」在中國閩、粵是沒有這種習俗,是台灣特有的風俗,「地基主」民間如此說法,有人說是比「土地公」小一階的「土地公仔」,有的說是一個家的「土地守護神」。以上兩個也都對,但不具體,正確是,我們是在拜賜給予我們這塊土地的先民,也就是這塊土地的原來土地主人及主人的守護神(阿里祖)。
為什麼,拜「地基主」要在廚房呢?鄉、市、鎮、村,里為什麼沒有看到它公眾的廟宇呢?原因一、台灣先民經過漢化後,去除原有信仰,部份改信基督教;而大部份隨漢人改信佛、道教,而原來「平埔族」祭祀的神祇予以「隱形化」。二、廚房是我們吃飯解決三餐的地方,它可是非常神聖的地方,漢人又有拜明察民間是非的「灶王爺」習俗,一同共享人間煙火最適宜。綜合各地風俗:可見拜「地基主」也是在拜我們的祖先,為什麼呢?閩南人有個消失的風俗,入贅的男人百年過世後神主牌位是不能與女方祖先並列大廳。早期平埔族是母系社會,閩南先人入台,與平埔族女子結婚甚多,因平埔族是「母系社會」,所以與平埔族結婚的男祖先,依閩、粵、「中原」風俗認為是「入贅」,當然就只有曲居於廚房了。但也有人說,那是在拜「番仔祖」,也就是說,平埔族女孩嫁給漢人後,妨照漢人拜神的風俗,把祖先守護神改移到廚房,以示不「背祖」(拜地基主只有供品,沒有漢人象徵性的神像、文字、牌位),由三月節(清明節)、七月半(普渡)、冬至(平埔祖祖神生日)可看出他的端倪,您認為呢?讓我告訴您!可由下列高屏開發史文件中體會出來,清初曾佔有台灣最多人口(約三十萬餘萬人)的平埔族,除部份(約三千人)堅持維護自己的傳統沒有接受漢化外(目前散居於埔里、台南山腳、屏東高樹、花蓮富里),大部份是與閩、粵族混合,沒有離開台灣這塊土地。
【清乾隆29年1764】搭樓社人阿萬等四名兄弟於將向人幫墾的一塊山園,轉賣給另一名搭樓社人潘惠,得價劍銀(按_墨西哥銀員)12圓。這塊山園坐落蘭坡嶺腳邊北勢坑,帶有茅厝三間。每年需向業主(不詳)繳納租穀三斗。從契約內容,可知是阿萬兄弟自用本身資本,開墾山園旱田,因此享有獨立買賣佃權的權利。本件契約代筆人為漢人陳登春,知見人為阿萬母親沙膜。據此,可知搭樓社人在1760年代的田塊,拓展到上淡水溪上游對岸。
立杜絕賣契人搭樓社阿萬、吧迭、搭旋、成我兄弟等,有幫墾山園一所,併旱田大小坵數毗連不等,帶茅厝參間,年納租粟三斗道。坐落土名蘭坡嶺腳北勢坑。東至阬仔,西至山尾,南至呂寶園,北至陳眉園。四至明白為界。今因乏銀別創,將田併山園茅屋,先盡問房親人等不願承買,外托中引就招賣與潘惠官出首承買。三面言議,時值出價銀員劍銀拾貳大員。其銀即日憑中交完足訖。其山園旱田茅屋立隨踏付與銀主前去居住管耕,永為己業。自此一賣千休,日后不敢言貼續找洗契尾情由。保此田園茅屋的係萬等兄弟幫墾,並無幫耕夥記,磧欠租粟、重張典掛他人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。(下略)
乾隆貳拾玖年拾貳月 日 立杜絕賣契人阿萬、吧迭、大旋、成我
代 筆漢人陳登春
為中 漢文
知見人母沙膜(原件收藏於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)◎注解:搭樓社就是位於現在的里港鄉,日人伊能嘉矩「台灣編」:雍正年間,王、楊二姓在港西上里開墾。里港鄉史記載:清雍正四年(1726)漳州人士莊鄉生、張者學、藍仲觀、陳遜行等人,率領他們的族人入墾里港,到了乾隆二十九年的里港鄉已經是商旅雲集的北高屏第一大都會區,而且也曾是北高屏重鎮(設防汛、置番屯三百名);上筆資料可以看出搭樓社平埔族在漢人大量移入後,並沒有離開里港,而且還幫人開墾蘭坡嶺山下北勢(現旗山鎮三協里)土地賣給別人。
【清乾隆40年1775】二月,搭樓社番業主大邦雅,承父先年到台鬮分,墾得溪埔園壹處,坐落鳳邑中壇庄,土名肚猴溪埔。東至蛇山腳為界,西至金瓜寮路為界,南至清水港溪為界,北至中壇小溪為界,四至批明。今因守隘,乏力耕種,將埔園托中引就招得黃仕珍、黃起鳳官前來出本招佃耕墾,當日三面言議,願收犁頭工銀四百大員,折重三百二十兩足,銀契二比交訖。其埔園踏界交銀主前去招佃開墾吉庄,永為己業,掌管收租,不敢異言。限約三年無租,以後成業者,每年該納埔底租谷三十石,又納通事社課租粟十石道栳,不得短欠。其埔園係是父自墾之業,與房親土目人等無干,亦無不明。倘有不明茲事,雅自抵當。倘有生番下山作歹,與業主無干。倘被水沖崩物業,係業佃二比消摩。後日復浮復納,不得異言短欠。此係二比甘願。口恐無憑,立招耕字壹紙付執為炤。
乾隆四十年二月,立招耕字人大邦雅,為中人劉子僯,在場人通事代筆人男文明。◎乾隆四十年,因協助滿清平「朱一貴」亂,被清朝皇帝封為「千總」的林桂山兄弟率族人入墾美濃已經經過四十年了。同時期【台灣歷史年表】楊碧川記載:蔡、鄭氏入墾旗山,旗山同樣也漢人入墾四十年了。原搭樓社人尚擁有位於現在美濃鎮龜、蛇山沿溪埔寮、金瓜寮至清水港一帶土地,才由美濃聞人人黃仕珍、黃起鳳兄弟承租開墾。
按:清朝軍隊編制,以「兵弁」、「班頭」起點,上一階即「把總」,把總相當於現部隊排長,而「千總」相當於連長,接上為「參將」,相當於現在部隊長,然後就是「總兵」,總兵是一府派一個,所以可以說約是目前地區兵團司令。當年台灣因環境特殊,滿清建制軍隊外,也將「平埔族」組成「有官階、待遇」的屯軍。而粵民義軍是沒有「官階輿待遇」,粵民協助平「朱一貴」亂,林桂山兄弟被封「千總」純粹是酬庸性質,「朱案」清誌中記載「封千總」的義民共有二四二人可以看出。【清乾隆54年1789】十二月,鳳邑主張為給批事。照得本年二月初一日准業戶黃仕珍、黃起鳳等乾隆四十年二月間承賣(買)搭樓社屯番大邦雅青埔園一處,土名中壇肚猴溪埔,俱各界址登載契內明白。今據自力墾成大小租業壹處。但此業乃水崩之處,不堪為科帶餉。蒙本府憲諭,飭批,准業戶黃仕珍、黃起鳳等永遠執照,免納供課。札詳。仰憲案,不得書委差役生端受賄。俱各凜遵,勿違。特示。
(台灣省文獻委員會出版,《台灣總督府檔案平埔族關係文獻選輯》)◎厲害吧!租地佃耕了十四年,向官方告狀,該地為舊荖濃溪河道側,經常遭山洪沖崩,即可取得土地所有權。
【清乾隆55年1790】【閩浙總督伍拉納奏為籌議台灣新設屯所分撥埔地事宜摺】:今斗生曾經打仗出力,又為眾番素所悅服,應請即予充補千總。斗生統轄南路台灣、鳳山二縣之放索、搭樓、新港三屯,戴光位充補把總,兼轄放索一大屯、搭樓、新港二小屯,搭樓社一小屯,外委一員,番丁三百名。又鳳山縣之阿猴社、大路關等莊業戶廖盧張等藉料番業,越墾溢田,段落零星,土地貧瘠,勢難按等定租,酌照本田完納番租之數,每甲田征租四石、三石,每甲園征租二石及一石五斗。更有該處及龍肚埔之上仔坑、刨狗坑、牛稠坑等處佃戶林納、張鳳祥等,原係頂耕番業,貼納番租,因過於短少,今應加增屯租,每甲田三石、二石,園一石五斗不甪等。又淡水九芎林口之荒埔,因徐勤深招佃私墾,向收租折番銀八十元,今亦斷充屯餉,仍照原數征收。
【台案彙錄甲集】鳳山縣:南坪、溪埔墘等處共埔地一千五百三十五甲八分三厘八毫三絲;內撥浦姜林等處埔地八百六十六甲五分八厘九毫五絲,分給本縣放索、搭樓二屯弁兵;又撥大北坪等處埔地五0五甲一分六厘八毫八絲,分給鄰境之台灣縣屬新港屯弁丁;外除剩餘荖籐、林頭社山腳一百六十四甲零八厘,召佃開墾,征租以充屯務公用。◎由上記載,可知道,現高樹鄉大部份土地清中業時,仍平埔族屯墾地,現在土地是漢化了,人呢?往下看。
【清道光21年1841】【台案彙錄甲集卷三閩浙總督顏伯燾】台南府姚塋稟稱:『台灣山前界內,無土可開,惟查有後山噶瑪蘭界外未入版圖之奇萊、秀姑巒、卑南覓三處地方百里,盡係生番種落,地頗平衍,可以墾種。間有粵人乘駕小舟,由鳳山縣之瑯嶠僻處登岸,至山後開墾,為兇番所阻,屢經嚴禁透越,取有粵籍頭人切結』。另鳳山縣令報稱:前有粵人為熟番(平埔族)所引,從內山越墾,及後繼至,山徑荒迷,多為兇番所殺,遂不敢往。山前山後,形勢相背,兇番中阻,道路不通。南北須由海道繞行,風濤險遠。方今未入版圖。
◎現代史者著述,常將「平埔族」在漢人入墾時,被擠壓,均越山往台東去了。但由上項及下項官方記載,你應該了解,平埔族沒有完全離開北高屏,而是大部份就地漢化。而清朝統治了台灣西部一五一年後,清朝官員還不敢說台灣的花蓮、台東是中國的版圖,與目前政客說:「台灣古屬於中國」,是不是感覺非常奇怪?專制時代,政令不到的地方,就是「化外」,非王土。
【清道光27年1847】【治臺必告錄上劉玉坡制軍時事書】鳳山縣所轄之旗尾、月眉、彌濃等莊逼近內山,匪徒尤眾。下淡水縣承衙門,原住萬丹;乾隆二十六年移駐阿里港,嗣又移駐阿猴。因該處水土惡劣,相連數任疾病死亡不絕,現仍僑民萬丹。南路鳳山縣放索大屯四百名、搭樓社小屯三百名,千總一員、把總一員、外委一員,共應俸餉銀五千九百元。
就清廷的臺灣統治與平埔族地權(熟番地權)間的關係,有人提出以種族考量採「國家剝削論」,但滿清政府當初對「擁有台灣」並不熱衷,是施琅平了台灣後,清廷封了他一個世襲「靖海侯」,而已經是六十六歲高齡他,知道「靖海侯」是離不開台灣海峽,因此他即將台灣新領土視為「個人利益」、「禁臠」,子子孫孫產業,憨厚的平埔族是他的奴隸,當然他必要保護他們。所以對台灣,他把數萬明軍及可能抗清份子趕回清國,台灣明鄭已開墾地,十室九空。然後他設海關對入台人民,除了他允許的族人外,其他是採「管制性」入台。他認為「閩、粵是海盜窩」,因此他不主張由官方辦「移民政策」,尤其更拒絕粵人入台。所以施琅在時,閩南零星「商人」、「傭工」施氏尚可容忍,大批移民他一概管制禁止入台。
觀【泉、漳州府誌】:清入關康熙、雍正、乾隆年間,閩南經常發生饑荒,饑民即成土匪聚集擾亂,為清國治安最嚴重地區。台灣在日治初仍是瘴厲地區,居住不易,但閩、粵良民因此逃離中國移居海外絡繹不絕,「偷渡」入台也是他們最愛。清擁台之初,管理台灣重點在平埔族的「漢化」工作。到了乾隆中期,臺灣海禁慢慢開放,西部海岸平原的平埔族原領地才在閩、粵人陸續移入,閩、粵人以「偷、搶、拐、騙」之手段,平埔族自古賴以為生的土地逐漸慢慢流失。但隨後清廷以平埔族協助平亂有功,重新配置平埔族土地於西部平原東側沿山附近邊界一帶,並制訂周詳的法規嚴加保護(「兵律」,私出外境及禁下海之罪則:「偷入台灣番境及偷越生番地界者,杖一百;抽籐釣鹿伐木採稷者,杖一百,徒三年」。「戶律」,戶部則例:「台灣奸民私瞨熟番埔地者,依盜耕本律問擬,於生番界內私墾者,依越渡關塞問擬,田仍歸番」。),尚未漢化的平埔族遷入該地帶建立「番屯」,作為隔離漢人與高山族的夾心層,形成三層制的族群分布。與學者「國家剝削論」所認定的平埔族因不堪壓榨而「流離失所」並不相符,同時也說明清廷是藉由「順民」平埔族對原領地的土地權利主張而得以維持「族群安定現狀」為主、「屯番」遂行「低成本統治」的說法為副,觀清朝史,從未有推動「消滅邊疆少數民族政策」、「民族漢化」,而只是便於統治,政府官員倒非常熱衷推動「文化漢化」,這對於目前國內部份人士強調「只有漢民族」的思想,實在有愧予台灣這塊土地的先民。
總歸一句話,祭拜「地基主」就有如祭祀我們的共同的祖先,他不是佛、道教禮俗,更不是榕樹公、有應公類的神靈祭祀,而是感恩台灣這塊千年土地的先人,實在非常富有人情味,看了本人這編研究報告,希望能喚起大家對「地基主」的敬重,如果媽媽、老婆在祭拜時,您也能舉清香一柱,口唸:「感謝地基主賜我這塊土地」,並教育小孩瞭解「地基主」的典故,期能綿延此信仰。